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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5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5]1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国发[2013]4号)和《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0]24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国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水平,我委将组织开展2015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并进行严格审查、择优推荐。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合计不超过3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创新型城市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省份可申报5家(其中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创新型城市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原则上不少于2家)。

二、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于2014831日前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省级政府已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或有明确的安排计划。

(二)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所在产业领域属于省市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能为解决当地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四)拟申报单位需至少与1家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围绕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建立长久合作共建机制。同时,请探索围绕产业链选择申报单位,以构建区域创新网络。

(五)同一个承担单位(法人)申报不能超过1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三、请于2015831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方案(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专家论证意见一式2份报送我委,并填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表(见附件),另附电子版光盘。专家主要对申报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申报单位的基础和能力、是否为区域特色或优势产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方面进行论证。

在你们组织专家论证、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程序对方案进行合规性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命名。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略)

2.2015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简称“创新平台”)申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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