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对《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进行局部修改,以配合国务院依法推进简政放权的总体部局。决议对《药品管理法》做出5项局部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登记注册”。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3.删去第五十五条,即“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政府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税法》规定价格原则,依据和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4.将第八十九条改为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第五十七条,即:“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5.删去第一百条,即“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药品管理法》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次《药品管理法》局部修改,主要是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和价格的改革。决议明确规定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不必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是上述两个许可证仍是法定的行政许可,对新申报药企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只需按常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减少了审批程序。
本次《药品管理法》删除对商品价格的相关规定之后,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卫计委、人保部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由原来政府单独管理药品价格,转变为发挥政府、市场双方共管,相关政府部门变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形成药品价格机制的推扩者。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除麻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销价格管理外,对其它药品政府定价予以取消,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
1.医保基金支付药品,通过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
2.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3.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工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4.其它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有的药品通过协商和招标采购方式定价,有利于价格回归,并体现其价值,也会为新药剂新积累必须资金,加速新药研发动力和进程。价格主管部门,也会有更多精力通过制定规则,加强价格监控来促进价格回归理性。
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除合理简化行政部门的工作流程和价格改革外,着重呼应了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卫计委进行相关改革,对现行《药品管理法》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的地方尚未涉及,如现行一报两批制度,降低了仿制药研发效率,也造成研发和审批资源浪费。一现行生产许可和上市许可合并的管理,同药企集团化发展现实脱节进而造成重复建设。
一仿制药一报一批事宜,目前国内生物药性试验质量仍有待提高,企业在申请受理并未完成生物等药性研究,这意味着仿制药处方工艺并未最终确定,此时对生产现场检查目的性不明确,有可能造成人力物力大量浪费。
一对零售药连锁经营、第三方物流、药品出口、辅料监管、药品召回等新情况新手段等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业人内人士热切期盼对《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全方面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