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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5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重新规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通知明确,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认证费、药品保护费、检验费、麻醉和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六大类,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免收药品保护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及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注册、检验、认证等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通知指出,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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