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指导意见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不变,将公立医院用药(不含中药饮片)全部放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可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等不同方式进行分类采购。
《意见》强调,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的药品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并将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情况,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等作为重要指标。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方可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意见》指出,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上述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意见》明确,要改进药款结算方式。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要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
(选自《中国医药报》2015年3月3日第一版)
链接:药价放开方案预计4月出台(专论)
3月17日,国家发改委组织天津、河北、黑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10省(市)召开药品价格座谈会。根据发改委9日下发的通知,此次会议的参会人员为各省(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药品价格管理的处长。会议将研究梳理拟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政策文件,研究讨论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的具体措施,研究制定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宣传方案,研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其他工作。
据业内人士透露,此次3.17发改委物价会议只是邀请了10个省的处长讨论药品价格放开政策方案。目前国务院要求发改委不能只是单单地放开药品价格,必须要结合卫计委和人社部做出监管机制,反复征求各部委意见方可出台。
上述人士指出,药品价格放开的具体意见已经上报国务院审批,预计发改委将于今年4月份会同各部门联合签署出台文件,文件内容基本等同于意见稿内容,即放开绝大多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管控,目前只保留精麻毒放(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低价药的价格管控。对此,有专家认为“除了必管的麻醉等,其他药品放开厮杀,顶不住的药企死亡退出,残余也是实力大减。”;但也有部分人士认为结果应该不会这么惨烈,“当政策关上一扇窗户,一定会打开另一扇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药品价格放开意见也只能是类似于国务院7号文件(《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具体还会出台一系列实施细则。
(选自2015年03月20日 医药观察家报)